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一)爱岗敬业,友善豁达,尊重旅游者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二)恪守契约,服务热情,不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内容,随意变更游览行程或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三)举止文明,不卑不亢,不追客赶客,不误导、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消费,不占道经营或尾随游客兜售物品。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