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重点治理的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二)在公园、城区河堤、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三)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