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应当遵守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