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新农村建设、新村镇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推进农村危房抗震改建,提高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