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验收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用于销售的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设工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