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抗震设防列为重要审查内容;施工图未经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