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