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