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