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