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