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