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