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