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震减灾活动。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组织应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