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的;(三)哄抢公私财物的;(四)盗窃、贪污、挪用救灾资金或物资的;(五)损毁生命线工程或次生灾害源防护设施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