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