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考虑地震构造环境,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