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考虑地震构造环境,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