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破坏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三)占用和破坏历史环境要素等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四)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的行为;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或者利用传统建筑进行养殖活动等影响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六)其他严重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