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