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人民法院。

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由其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