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加害人违反告诫书禁止内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