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因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出具告诫书:
(一)受害人不予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曾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出具告诫书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家庭暴力报案之日起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