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