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水源建设专项规划;

(二)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制定水源取水计划;

(三)制定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管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