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水源建设专项规划;(二)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制定水源取水计划;(三)制定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监管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