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整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