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方案。

跨旗(市区)供水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跨旗(市区)供水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方案,由用水地旗(市区)人民政府与供水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