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风险防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安全巡查制度。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