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对所管理的文物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壁画、雕刻彩塑、唐卡、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器物进行认定,建立文物档案,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并报自治州、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其文物档案和管理制度还应当向自治州、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