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传统村寨、民居及建筑构件等,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实行统一挂牌管理。

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到挂牌管理的传统村寨、民居及建筑构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确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