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传看、收听、印制、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影像、广播、信息或者非法宣传品,不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散布非法信息。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