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印制、出版、复制、散发、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影像、广播、信息或者非法宣传品;不得组织收听、收看非法广播和影视;不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散布非法信息。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