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