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及油罐车、气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