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其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