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价格调节资金;

(二)健全粮食、棉花、食油、肉类、食糖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三)建设与居民消费相适应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零售市场网络;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