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一)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价格调节资金;(二)健全粮食、棉花、食油、肉类、食糖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三)建设与居民消费相适应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零售市场网络;(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