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