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依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办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