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一)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按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服务价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