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