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