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