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