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各乡(镇)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