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各乡(镇)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