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培养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窗口服务单位合理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