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镇、进村(社区)、进市场、进军营、进家庭、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拉面店等活动,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社会基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