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渔业主管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自治县渔业主管等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