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河湖(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倾倒、排放或掩埋畜禽粪便、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污染物;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三)未经许可围垦河湖(库)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利用河湖(库)种植养殖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四)非法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等行为;

(五)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六)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影响河湖(库)保护、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农作物;

(七)侵占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非法砍伐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堤护岸林等林木;

(八)其他破坏河湖(库)水资源、水环境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