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应当采取增加洒水或者喷雾(淋)频次、加强覆盖封闭等有效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扬尘污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停止土石方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可能加重大气污染的相关施工活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