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配备能满足拆除工程压尘需要的洒水车、雾炮机或者其他喷雾(淋)设备,拆除作业时持续洒水或者喷雾(淋);

(二)拆除建(构)筑物时,按照建(构)筑物实际高度采取防尘围护等措施,防止拆除中粉尘、废弃物飘散;

(三)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