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不能中断交通的,应当设置便民通道,并进行硬化处理;
(二)市政道路施工时配备洒水车辆,对临时裸露、未固化场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三)合理分段作业,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路基土方填筑时,及时碾压并辅以洒水降尘;
(四)实施路面切割、破碎、钻凿等作业时,应当采取围护、遮挡、喷雾(淋)等降尘措施。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