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属于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代表。会办部门应当尽早将会办意见报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征求会办部门的意见。会办意见不答复代表,但是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