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使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回到全文第二条